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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维华与滁洲市宏源建设有限公司、巢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华,滁洲市宏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1516号申请人:张维华被执行人:滁洲市宏源建设有限公司,巢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271号法律文书,于2015-12-2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滁洲市宏源建设有限公司,巢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674546元的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