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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贵州凉都鑫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组织机构代码21472208-4。法定代表人江吉合,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堕却乡龙滩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3884-3。法定代表人曾昌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凉都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洒志乡金家坪,组织机构代码78016160-5。法定代表人刘挺,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贵州凉都鑫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贵州凉都鑫牧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开 友审 判 员 周 天 星助理审判员 王 永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