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异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牟婷与南安市源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碧梅、牟月娥、牟侨、牟铖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婷,南安市源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碧梅,牟月娥,牟侨,牟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异字第21号异议人牟婷(被执行人),女,土家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源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源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碧梅,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牟月娥,女,土家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牟侨,女,土家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牟铖,男,土家族,1993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源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碧梅、牟月娥、牟婷、牟侨、牟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牟婷的银行账户。2015年7月23日,异议人牟婷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民终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牟婷应在牟学伦遗产范围内承担金钱给付义务。2015年8月23日,异议人牟婷向本院表示未继承过其父亲牟学伦的遗产并声明放弃对其父亲牟学伦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异议人牟婷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系其工资收入,不属于本案执行的财产范围。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解除对异议人牟婷银行账户的冻结。2015年9月15日,异议人牟婷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第第二款、《》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牟婷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