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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庄丽与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初字第00098号原告:庄丽,1983年12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县开发区。被告:泗县烟草专卖局。法定代表人:田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丽不服被告泗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庄丽于2015年12月24日以被告已将扣押香烟退还,自动撤销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丽承担。审 判 长  单 威审 判 员  孙艳飞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圣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