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俊林与长春金秋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林,长春金秋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林,现住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金秋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建国村何炮屯。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俊林与被执行人长春金秋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立民调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长春金秋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俊林爆玉米款12515元。二、原、被告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长春金秋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担”。该调解书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立民调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海波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