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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369号

南虎星与天津东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虎星,天津东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369号申请执行人南虎星。被执行人天津东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兴中路9号264。法定代表人金阳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虎星与被执行人天津东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东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工资83561.1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企业已不经营且无银行开户、无房产、无车辆信息、无股权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有利

审 判 员  陈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