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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汪清县天桥岭镇转角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吴基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清县天桥岭镇转角楼村村民委员会,吴基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汪清县天桥岭镇转角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金伍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相锡成,汪清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基柱,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葛红,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清县天桥岭镇转角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转角楼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吴基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转角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金伍奎及其委托代理人相锡成,被上诉人吴基柱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文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阳

代理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