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汪清县天桥岭镇转角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金伍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相锡成,汪清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基柱,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葛红,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清县天桥岭镇转角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转角楼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吴基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转角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金伍奎及其委托代理人相锡成,被上诉人吴基柱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文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阳
代理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