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帅龙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32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帅龙,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6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行为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帅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波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帅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帅龙于2015年6月18日1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某村北京农商银行朝阳支行东辛店分理处自助存取款区域内,因取款时银行卡被吞,遂用手将一台A**自助存取款一体机的防爆玻璃及屏幕等砸坏。经鉴定,机器被损毁的价值为人民币11400元。被告人张帅龙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损失已赔偿。被告人张帅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帅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王某、张某、于某、成某、尚某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损坏物品照片,广州神州金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单,到案经过,赔偿收据,被告人张帅龙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帅龙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帅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帅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帅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