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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1041-1号

陈巧云与邱世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云,邱世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041-1号原告陈巧云。被告邱世勇。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诸朱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书,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就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被告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邱世勇名下坐落于某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