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三终字第44号

宗全闹诉宗小林、宗坚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宗坚红,宗金闹,宗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三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坚红,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汉王镇宗家堡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小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汉王镇宗家堡村二社。原审原告宗金闹,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汉王镇宗家堡村二社。

原告宗全闹诉被告宗小林、宗坚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武都区法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2012)武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宗小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陇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且已执行完毕。后被告宗坚红不服本院(2013)陇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后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陇民再终字第0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陇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及武都区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武都区法院在审理中,原告宗全闹申请撤诉,武都区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00493号裁定不准原告撤回起诉。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00493-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宗坚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因维修共用出入道路,通过刘文林叫来原告宗全闹为二被告砌石墙,二被告支付天工资。2012年8月8日上午9时,原告与李春平、宗让林及二被告等施工作业时,被告宗坚红之子从坎上扔下一石头,砸在坎下施工的原告头部,之后原告被送往陇南市人民医院救治。2012年8月28日原告从陇南市人民医院转院到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进行治疗,9月21日出院。2012年11月14日原告为进行颅骨缺损修补术再次入住陇南市人民医院,并于2012年12月25日转到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13年2月1日原告出院。原告受伤后在陇南市人民医院两次住院共计61天,在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两次住院共计63天。原告四次住院治疗花医疗费用146359.15元,除被告宗坚红承担了43200元,和医疗保险报销了86659.11元外,剩余16500.05元由原告垫支。经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司法鉴定:1、被鉴定人宗全闹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2、被鉴定人宗全闹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鉴定费用3000元。另查明,原告宗全闹及妻子何占会为农村居民,原告受伤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打零工。自2012年8月8日原告受伤到定残日的前一日2013年5月2日期间原告持续误工265日,原告受伤后主要由妻子照料、护理。原告应得赔偿如下:医疗费146359.15元有票据证实,除被告宗建红承担的43200元,和医疗保险报销了86659.11元外,余16500.05元。误工费1894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元;伤残赔偿金72107.2元;护理费205864元。以上费用合计317153.6元,予以认定。残疾人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原告未提交证据,不予认定,后续治疗费原告请求按照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的30%计算并无相关法律依据,不予认定。武都区法院认为:二被告雇佣原告修建两家共用的出入道路,二被告与原告形成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雇员宗全闹在执行二雇主的劳务过程中,被宗坚红之子所扔石头砸伤致三级伤残,要求二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赔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合计为317153.6元,应予以支持。宗小林与宗坚红作为雇主,对宗全闹的损伤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雇员宗全闹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宗小林、宗坚红的利益,因此按照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两雇主均为受益人,应对宗全闹损伤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宗小林与宗坚红承担的赔偿责任各为317153.6元×50%=158576.8元。如雇员的损害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被告宗小林赔偿原告宗全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158576.8元。

二、由被告宗坚红赔偿原告宗全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158576.8元。案件受理费3120元,二被告各负担1560元。上诉人宗坚红称:

一、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原告并没有参加本案的庭审,本案中的焦点问题也变成宗全闹到底被谁所伤?本案中被上诉人证明这一问题时提供了一份宗让林的视听资料,但宗让林本人并没有出庭接受询问。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若其没有出庭接受询问,其证言应不予被采纳。

二、当事人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提供一份关于对宗让林录制的视听资料,两份视听资料中的内容完全相反,上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中,宗让林并没有表示出宗全闹是谁所伤。而被上诉人的提供的视听资料中宗让林却有明确的表态。

三、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就致伤自己的人是谁表态。由于本案的原告在原审时其诉求就已经得到满足,其并没有参加本次庭审。而且在原审中原告也没有就自己是谁致伤表达自己的态度。上诉人认为凭被上诉人的一份视听资料来确定谁是致伤宗全闹之人,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宗小林答辩称:

一、2012年8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聘请宗全闹为两家砌墙,8月8日上午,宗全闹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宗全闹所受伤是被答辩人的儿子宗家豪从坎上扔下石头造成的。在案发当时,有好几个人在场,经过代理律师对其中在场的宗让林、李春平、宗永顺、刘文林取证,都证明原告所受伤害系宗坚红之子因顽皮用石头砸伤。证人宗让林只是说话时略有语言障碍,其智力状况与待证事实并无不相适应,所以是适格的证人,其证言应予以采信。因此宗全闹所受伤就是被答辩人的儿子宗家豪从坎上扔下石头造成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雇佣宗全闹修建两家共用的出入道路,与宗全闹形成雇佣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作为雇主,对宗全闹的损伤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各承担50%。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一审对上诉人宗坚红、被上诉人宗小林与原审原告宗全闹在修建道路工程中形成雇佣关系认定正确,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雇主宗小林、宗坚红对对雇员宗全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现上诉人宗坚红并无证据证明宗全闹受到得损害系其本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原审法院通过再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542元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江越

审 判 员  邓 刚

代理

审判员  许秋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