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1857号

吴桂明与王天臣、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桂明,王天臣,刘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857号

申请执行人:吴桂明,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王天臣,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玉国,男,汉族,住东昌府区。吴桂明与王天臣、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经查询金融机构,扣划被执行人王天臣的存款26175.18元,扣除执行费1000元后余款25175.18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