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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丽慧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元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华、汪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元宝山区马林镇董三燕京啤酒经销门市门口,发现一辆车厢内装有啤酒箱子的白色四轮农用车(蒙DP00**),王某某拉开车门进入驾驶室发现车钥匙在车上插着,遂启动了车并将该车盗走,在玉皇火车道往青山去的农村路上,开车撞上路边的树后,车掉进沟里,王某某弃车逃跑。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四轮农用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000元、180瓶燕京清爽啤酒360元、900瓶燕京清爽啤酒瓶630元、90个啤酒箱子1314元。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2015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元宝山区马林镇董三燕京啤酒经销门市门口盗走燕京啤酒(8℃)一箱、燕京清爽啤酒(10℃)一箱。经鉴定,盗走的啤酒及啤酒箱价值89.2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两次,盗窃物品价值21393.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失主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就2014年8月21日盗窃部分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就该起盗窃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2015年7月5日的盗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就该起盗窃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元宝山区马林镇董三燕京啤酒经销门市门口,发现一辆车厢内装有啤酒箱子的白色四轮农用车(蒙DP00**),王某某拉开车门进入驾驶室发现车钥匙在车上插着,遂打火启动并将该车盗走,其驾驶该车在玉皇火车道通往青山的农村路上行驶时,开车撞上路边的树后,车掉进沟里,王某某弃车逃跑。失主于同日将被盗车辆及车上物品取回。经鉴定,被窃四轮农用车价值19000元、180瓶燕京清爽啤酒360元、900个燕京清爽啤酒瓶630元、90个啤酒箱子1314元。2、2015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元宝山区马林镇董三燕京啤酒经销门市门口盗走燕京啤酒(8℃)一箱、燕京清爽啤酒(10℃)一箱。经鉴定,盗走的啤酒及啤酒箱价值89.2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两次,盗窃物品价值总计21393.20元。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1日11时许,云杉路刑警中队接到董某某报案称其停放在商店门口的白色农用车丢失。2015年7月6日董某某报案称董三啤酒门市被盗啤酒两箱。2、失主董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0日下午5点多,他去沙拉乌苏送货回来就把车停在商店门口了,下车的时候没拔钥匙也没锁车门,晚上9点多他关门的时候车还在,第二天早上6点多他发现车没了,他就报警了。他的车是农用四轮白色的福田捷顺3360,车牌号是蒙DP00**,当时车上还有送货时的啤酒箱子(大约90多个),车是2010年9月28日花40020元买的。他是马林镇董三啤酒经销处的老板,董三是他父亲,丢的车在玉皇砖厂附近农村的道边上找到的,一个叫王生的村民报警了,王生说有人开车把自己家树撞了,后来刑警队找他,王生让他赔树,他赔了王生2700元钱,王生还给他写了收据,然后他就把车开走了。他被盗的农用三轮车后箱内有啤酒,15件啤酒还有一些空啤酒箱子,一件啤酒12瓶,都是燕京清爽牌子的,后车厢一共有90个啤酒箱子,除了15件啤酒,剩下的75个箱子装的是空啤酒瓶子,空酒瓶子有900个。2015年7月的时候,他的门市被盗过,也是王某某偷的,他家有监控,他是从监控看见的王某某,是他父亲董某某去马林派出所报的警,当时被盗了两件啤酒。3、失主董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6日早上他发现丢了一箱燕京鲜啤和一箱燕京清爽啤酒,他看监控了,是一个穿白色半袖的小伙子在前一天晚上11点多偷的,他不认识这个小伙子。4、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王某某的母亲,2015年7月16日下午她和她丈夫王某某领着王某某到马林派出所投案的,王某某在投案的前两天在家和他们说自己在马林董三商店偷开一辆农用车,把车撞坏了,于是她和王某某就把王某某送到马林派出所投案,王某某没说什么时间偷开的什么车,具体情况她不知道。5、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赤峰鼎恩汽配销售单复印件一份、修理费收据复印件四枚、赔偿树木损失收据复印件一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盗车辆情况及损失情况。6、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赤元价鉴字(2015)1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蒙DP00**福田载重货车1辆,价值19000元。7、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赤元价鉴字(2015)1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燕京清爽啤酒180瓶,单价2元,总价360元;燕京清爽啤酒瓶900个,单价0.7元,总价630元;燕京啤酒12瓶,单价3元,总价36元;啤酒箱子2个,单价14.6元,总价29.20元,总计1055元。8、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马林派出所出具的王某某投案说明证实,2015年7月16日14时,王子悦与妻子陶向琴带领儿子王某某到马林派出所投案,王某某交代2014年(具体哪天记不得了)酒后在马林商业街发现董三啤酒门市门前的农用货车车钥匙在车上,于是将车偷偷开走。9、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赤红公(长)行罚决字(2014)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17日王某某因盗窃被红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他在红山区因为盗窃被行政拘留过十天。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的后半夜(具体是哪天记不清了),他在元宝山马林转悠看到董三燕京啤酒经销门市门口停着一辆白色的农用车,车厢里装着啤酒箱子,那天晚上他喝了点酒,他就上去用手拉了一下车门,把车门给拉开了,上车后他在驾驶室里翻了一下没有发现财物,他看到车钥匙在车上插着,他启动了汽车开着就往青山的方向走,经过一个拐弯的地方,他没有拐过去直接把车给开到沟里去了,货车前面的挡风玻璃撞碎了,车厢里面的啤酒箱子也碎了几个,他弄了半天也没把车从沟里给弄上来,当时他特别害怕,他就回他在红卫煤矿楼房的家里睡觉了。车撞了之后他走着回家的,他当时非常害怕,车丢不丢他就不管了。他不太会开车,也没有驾驶证。2015年7月5、6日的时候他在董三燕京啤酒门市盗窃过两箱燕京啤酒。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案发后就第一起盗窃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属自首,被盗财物大部分已返还,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立贺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人民陪审员  王洪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