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33号
原告:
原告:何晒金,女,汉族,1939年04月01日出生,其他:null,地址:惠州市,其他:null,其他:null
被告:
被告:古卫,女,汉族,1966年11月09日出生,地址:惠州市。
被告:晏凤霞,女,汉族,1990年03月18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本院在审理何晒金与古卫、晏凤霞所有权确认纠纷(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33号一案中,因。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何晒金负担。
审判长 黄 艳
审判员 黄 艳
审判员 贺晔晖、黄链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