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00576号

荆春山与朴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荆春山,朴俊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576号申请执行人荆春山。被执行人朴俊春。本院在执行荆春山与朴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荆春山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