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封民初字第02814号

卫守国与张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卫守国,张伟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02814号

原告:卫守国,男,1984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张伟昌,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

原告卫守国诉被告张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守国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卫守国负担。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朋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