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02814号
原告:卫守国,男,1984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张伟昌,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
原告卫守国诉被告张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守国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卫守国负担。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朋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