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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65-3号

邓炳成、邓小林与刘新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炳成,邓小林,刘新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65-3号申请执行人邓炳成。申请执行人邓小林。被执行人刘新敏。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11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孙菊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永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