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第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深圳路86-3号。
法定代表人:宫惠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开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