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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22号

威海市第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市第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第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深圳路86-3号。

法定代表人:宫惠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开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