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95号原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段165号。法定代表人钱晓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育民,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彬,该公司经理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宁,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冬棵,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1元,减半收取4026元,由原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