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世珍与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世珍,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495号申请执行人:钱世珍,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吴啟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钱世珍与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1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7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748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浩审判员 汪冰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