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