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文化路63号。法定代表人冯跃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午汜,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聚林。被告霍文健。被告王彩荣。被告庞亚非。被告陈小燕。被告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聚林、霍文健、王彩荣、庞亚非、陈小燕、邹丹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33元免交。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