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林晓彬,无业。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中段。负责人徐全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彬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彬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林晓彬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