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支行与姜正、于庆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支行,姜正,于庆美,鞠振和,兰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支行,住所地普兰店市南山路94号。法定代表人:张家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宏媛,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正,农民。被执行人:于庆美,农民。(缺席)被执行人:鞠振和,农民。(缺席)被执行人:兰新刚,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正、于庆美、鞠振和、兰新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姜正名下所有的辽B×××××小型轿车,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