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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839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839号

原告:马某甲,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某乙,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因占有物返还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

审判员 周 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