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振农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3〕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当事人大连金振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11月在铁山街道中牙户嘴村占用土地建设办公室和展示中心,占用土地面积314.05平方米(建筑面积314.0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破坏耕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6日作出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3〕第0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所建的办公室和展示中心,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3〕第0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询问笔录、测量图、地类证明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3〕第0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中的拆除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在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机关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实施完毕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东
审 判 员 张志敏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