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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2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青州市恒明化工有限公司与崔建强、济南皇马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金太阳物流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恒明化工有限公司,崔建强,济南皇马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金太阳物流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2001-1号原告青州市恒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崔建强。被告济南皇马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金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恒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建强、济南皇马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金太阳物流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崔建强驾驶的鲁A***38号(挂车号牌:鲁A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崔建强驾驶的鲁A***38号(挂车号牌:鲁A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