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游某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晏某某,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游某某、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因俩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游某某、晏某某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功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