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58号原告蔡利永。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宁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利永诉被告李宁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利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利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利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利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