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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729号

杨红艳与刘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红艳,刘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商初字第729号原告杨红艳,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退休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于庆国(系原告丈夫),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干部。被告刘长福,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杨红艳与被告刘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红艳委托代理人于庆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红艳诉称,2013年11月28日,被告刘长福向原告杨红艳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3年12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两次共计借款15万元。被告长期不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原告数次到被告家中催要借款,被告的妻子和孩子都说被告没有回来。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长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支付原告利息,并由被告刘长福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刘长福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杨红艳向法庭提供借据2份,欲证明被告刘长福分别于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2月2日向原告杨红艳借款人民币5万元、10万元,共计15万元。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被告刘长福未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艳借款给被告刘长福,被告刘长福为原告杨红艳出具借据,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刘长福应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按照年利率6%仅支持原告主张权利的立案之日至原告主张的判决出具之日期间的利息,经计算利息数额为1430元。被告刘长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刘长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杨红艳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原告杨红艳借利息1430元,共计人民币151430元。如果被告刘长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刘长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迪

人民陪审员  郑鸿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艳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