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马某某、合水县西华池镇杨沟崂行政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合水县西华池镇杨沟崂行政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38年9月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45年2月2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合水县西华池镇杨沟崂行政村。负责人:马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张某某诉马某某、合水县西华池镇杨沟崂行政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皓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