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泊民初字555号原告郭文河。委托代理人王德超。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东环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富,公司经理。被告金坛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东环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谢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文伟,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查明:2004年10月30日,原告与吴国芳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原告主张吴国芳是被告金坛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二被告给付租赁物赔偿款305137.8元,及自2006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31日租金852302.76元。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金坛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付给原告租赁物赔偿及租金20万元,该款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内(户名王德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奥园支行,账号62×××10)。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8.5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