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王呈彦,男,汉族,1950年6月23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姚凤斌,男,汉族,现住廊坊市。被告耿铁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呈彦诉被告姚凤斌、耿铁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家中有事无时间处理此案,原告王呈彦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呈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呈彦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晓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