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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2155号

王呈彦与姚凤斌、耿铁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呈彦,姚凤斌,耿铁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王呈彦,男,汉族,1950年6月23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姚凤斌,男,汉族,现住廊坊市。被告耿铁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呈彦诉被告姚凤斌、耿铁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家中有事无时间处理此案,原告王呈彦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呈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呈彦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晓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