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纯属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井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