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孙凤岐,男,1944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1949年12月2日,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孙永新,男,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孙凤岐、王淑兰与孙永新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双民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案诉争的四处房屋,即双辽市辽南街老物华楼三层,面积共计418.36平方米(产权证:双字第31471号、双字第31472号、双字第2-005209号、双字第2-005210号房屋)属于孙凤岐、王淑兰与被告孙永新共有,每人应分得三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42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100元。上诉费42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永新没有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郭 春
代理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