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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450号

申请执行人恵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广播电视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恵慧,延安广播电视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恵慧,女,汉族,1984年5月4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被执行人延安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图书馆。负责人赵雷,系该报社社长。恵慧申请执行延安广播电视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字(2014)2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广播电视报社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广播电视报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恵慧案件款42000元,依法到养老经办机构为申请执行人恵慧交纳2006年11月至2014年7月的养老保险,并支付案件执行费53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延安广播电视报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9653元予以扣划。本院提取执行费53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恵慧兑付39123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执行程序,并终结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字(2014)20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