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恵慧,女,汉族,1984年5月4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被执行人延安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图书馆。负责人赵雷,系该报社社长。恵慧申请执行延安广播电视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字(2014)2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广播电视报社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广播电视报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恵慧案件款42000元,依法到养老经办机构为申请执行人恵慧交纳2006年11月至2014年7月的养老保险,并支付案件执行费53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延安广播电视报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9653元予以扣划。本院提取执行费53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恵慧兑付39123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执行程序,并终结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字(2014)20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