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2089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明,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米宝东,男,汉族,原住茌平县。李洪明与米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经查询金融机构,没有发现存款,也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茌平��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