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经营者张然,该服务处经理。被执行人许菊孙,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被执行人许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清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