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平与刘增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94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高某支付医疗费等赔偿款共计105901.9元(已付16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案件执行费129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60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并于协议达成之日当即全部兑现,案件执行费129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负担,并于协议达成之日当即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