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哲峰,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胜利街欣悦华城,现羁押于延边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哲峰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