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7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与芦俊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芦俊玉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704号原告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负责人李中海,系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展展,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俊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芦俊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