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储宝珍与胡根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储某某。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某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储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