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执字第925号

王运辉、吉林省天建铁艺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吉林省普瑞斯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运辉,吉林省天建铁艺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普瑞斯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925号

申请执行人:王运辉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建铁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普瑞斯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230号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子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