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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49-1号

彭贵、张有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贵,张有宽,谷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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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彭贵,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有宽,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谷文娟,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彭贵与被执行人张有宽、谷文娟合伙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彭贵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有宽、谷文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谷文娟、张有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谷文娟、张有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贵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