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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049号

吕盛荣、黄健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盛荣,黄健证,黄立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049号-2申请执行人吕盛荣,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健证,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黄立琼,女,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关于吕盛荣申请执行黄健证、黄立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健证、黄立琼应向申请执行人吕盛荣支付货款463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7083元,由被执行人黄健证、黄立琼负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本案执行费71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3)佛城法执字第3385号案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黄健证所有的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11号一座820房,得变卖款980736元。因变卖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全部债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关于被执行人黄健证执行款分配方案告知书》,本案可分得金额212572.03元(含诉讼费)。另经向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及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佛城法执字第10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 育

审 判 长  秦育生

审 判 员  黄远东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