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被告张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张雨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9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负责人刘玉山,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明辉。委托代理人刘同贵,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雨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被告张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雨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