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樊立民,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郭声,自由职业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振伟,无业。被告李晓毅,无业,系被告孙振伟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波、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立民诉被告孙振伟、李晓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立民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原告借款付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立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共计7045元,由原告樊立民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