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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53号

王来运与张志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来运,张志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王来运。委托代理人程火花、肖庆喜,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志东。委托代理人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运诉被告张志东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来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来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王来运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