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王来运。委托代理人程火花、肖庆喜,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志东。委托代理人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运诉被告张志东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来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来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王来运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