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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殿欣与刘中、郑旭东、赵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殿欣,刘中,郑旭东,赵中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胡殿欣,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6日。被告:刘中,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郑旭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被告:赵中会,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殿欣与被告刘中、郑旭东、赵中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方具体明确的姓名、住所等信息,经人民法院向原告告知后仍不能补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殿欣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退还给原告胡殿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新审 判 员  闫静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