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殿欣与刘中、郑旭东、赵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殿欣,刘中,郑旭东,赵中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胡殿欣,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6日。被告:刘中,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郑旭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被告:赵中会,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殿欣与被告刘中、郑旭东、赵中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方具体明确的姓名、住所等信息,经人民法院向原告告知后仍不能补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殿欣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退还给原告胡殿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新审 判 员 闫静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