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军玲与赵云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玲,赵云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19号原告赵军玲,洛阳市涧西区环卫局临时工。委托代理人王保锋,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赵军玲的丈夫,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云超,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安学锋、董萌萌,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玲诉被告赵云超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玲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军玲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