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张晓亮,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电焊工,现住都兰县。被告左许阳,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亮诉被告左许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晓亮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左许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亮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亮撤回对被告左许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返还原告。
审判员 乌兰齐齐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晓 风 来自: